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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9/16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5106次

    核心内容:同居析产的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下面合肥离婚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居析产的财产范围。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1)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2)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1)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2)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1)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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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

  (一)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