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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7/3/17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3110次

     一、离婚诉讼的误区

     根据合肥离婚律师网总结,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会出现以下误区:
     1、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2、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3、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5、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6、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7、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8、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9、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10、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二、离婚案件怎么辩论
    离婚案件开庭时,一定要将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原件等一定要带齐,另外要准备一份诉讼提纲,沉着冷静,积极应诉,不要开庭时手忙脚乱,找什么材料都找不到。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要“有立”“有破”。
    (一)如何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辩论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 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架,甚至发生激烈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或是性格的严重不合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注意: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