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应留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8/6/25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2440次
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分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实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正当性的流动。
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实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实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题目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正当性。
离婚协议必需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那么,离婚协议公证需留意什么呢?合肥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收拾整顿的离婚协议公证应留意的事项。
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划定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入行当真的审查.其审查的重点主要有: 一: 申请进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实材料: 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实③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实④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⑤公证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实材料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应当留意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望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身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署理。
三: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当留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念头,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由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 离婚协议商定的有关事项,望其是否具备法定的前提。
应当留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门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往曾有商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商定,须按房管部分的有关划定办理等。
五: 离婚协议的内容。
应当留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详细,条款是否齐全,正当,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平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土效”的划定。
以上内容是我们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中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但是因为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题目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自觉地匡助教育当事人,进步他们的法律意识,在离婚协议中防止泛起下列一些无效条款: (一)附前提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需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前提,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前提的发生,假如所附前提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假如所附前提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这不仅违反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假如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答应附前提,也不答应附期限。
(三)协议离婚不答应商定离婚不离家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
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
这种效力主要有: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
假如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商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
因此,这种商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旧同居糊口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正当婚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