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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要欠薪却变情感纠纷
发布时间:2019/7/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314次

    表面看上去是员工凭借欠条向老板讨要拖欠的工资,而实际上却可能是昔日恋人讨要的“分手费”, 纠缠着情与利,让一则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显得扑朔迷离,法官会如何判决?

  员工讨要工资却变成情感纠纷


  据合肥离婚律师网小编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本案中,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3月进入被告芜湖某公司从事送货、管理仓库等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工作的前两个月的报酬是3400元/月,后双方约定报酬为5000元/月,而被告却一直未能依约支付工资且一拖再拖。

  2018年4月29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务关系,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工资80000元并承诺三日内付清,三日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李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

  案件开庭审理后,案情却有了大逆转:被告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拖欠工资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因为原告李某在工作期间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该欠条的形成并非工资,系由于原告以“自杀”相逼,双方吵架后杨某按照原告要求书写。杨某本以为双方之间过段时间就会和好,不承想原告却利用其知晓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地点,自行在工资欠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向公司索赔。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法院判定被告应付工资

  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后,案情逐渐清晰起来:原告于2016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后,基于其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之间的特殊关系,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虽否认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并辩称其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了《欠条》,但其并未在事后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或者提供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间向原告发放报酬的相关证据,因《欠条》没有落款时间且双方对欠条出具时间陈述不一致,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不服二审法院驳回

  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因杨某在一审开庭时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在一审开庭时代表被告公司应诉,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并未改变被告公司作为被告的独立主体地位,且一审庭审时,被告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并未主动向法庭就该变更情况进行说明,也没有对杨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提出异议。对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杨某向李某以公司名义出具工资欠条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也确实存在相应的劳务关系,杨某有权处置公司的财产权益,不存在串通损害被告公司的利益问题。

  承办法官提醒:该案扑朔迷离的案情也提醒了“恋人们”,情与利最好分清,情人之间也要明算账,避免感情破裂之后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