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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性侵儿童情节极恶者坚决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9/7/26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375次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临沂中院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执行了死刑。

    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最高法同时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再次释放强烈信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社会普遍关注,近年来此类案件有什么新趋势?学校、家长、未成年人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防范意识?各界如何形成合力打击此类犯罪?最高法刑一庭法官赵俊甫接受记者专访,一一作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

    赵俊甫分析,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其中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被告人何龙采取收买、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7月24日被执行死刑;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韦明辉酒后以取鞭炮为由将同村5岁女童骗至自家老房,掐晕奸淫致女童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

    赵俊甫表示,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这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三起为猥亵儿童案,其中,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张宝战,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多次在学校教室对8名10岁至11岁的女学生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进行猥亵。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法官分析,法院根据猥亵儿童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赵俊甫说:“以2018年为例,在判处刑罚的猥亵犯罪分子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3%以上,高出全国同期刑事案件近8个百分点;对即使因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利用招募童星名义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10岁至13岁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等,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另一起案例中,32岁的李堉林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诱骗13岁初二男生发生同性性行为,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

    赵俊甫表示:“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法官建议,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赵俊甫说:“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山东、四川等地法院在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犯罪方面,探索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平台,明确、细化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儿童性侵方面的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犯罪的发生,确保犯罪发生后及时被发现、被制止,并使受侵害的儿童得到更好地救助和保护。最高法也注意到,对于性侵犯罪再犯率高的问题,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探索。

    赵俊甫表示,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都不明确,而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目前相关法律都是缺乏的,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