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玉林 律师
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其显示,叶某利用父亲的身份,多次对自己两名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强奸行为。
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透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该局网安大队巡查发现,一女子在微博发布博文称,因长期被其亲生父亲性侵达7年,网民称情绪无法控制,有轻生念头,并称自己死后希望父亲被抓,母亲和姐姐能好好活着。民警通过分局技侦帮忙,找到了当事人叶某2和其母亲李某。经派出所了解,叶某2在安徽省桐城市家中多次被其亲生父亲叶某强奸,为躲避其父亲遂离开安徽来到泸州。后派出所将叶某2及李某的询问笔录移交至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
同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于当日11时将叶某抓获归案。
二审判决:
2020年10月11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对作出(2020)皖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叶某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近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有一审判决列举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上诉人叶某在二审中就本案事实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叶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叶某在侦查期间先后做了四次有罪供述,与两名被害人陈述在具体情节上相吻合,且有证人李某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叶某该项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上诉人叶某利用父女之间教养关系,多次性侵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儿,侵害对象系自己的亲生女儿,其中一名被害人第一次被性侵时尚未满十二周岁,并致其产生轻生念头,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叶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