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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张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4/2/17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4038次

    2009年10月原告韩某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2009年11月,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律师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准备开庭材料。2009年11月17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

    2009年11月1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包民一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韩某和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