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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42岁男子两年间给“小三”158万 妻子起诉讨回108万
发布时间:2014/5/9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1146次

    42岁的江文与吴芳是一对结婚20年的老夫妻。然而,不安分的江文自2009年起,开始与女子小莉交往。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文多次往小莉银行账户存款或转款。两年多时间内,江文共汇款20次,总计158万余元。可好景不长,吴芳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向法院起诉,称丈夫的汇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小莉返还全部钱款。

    5月7日,合肥离婚律师网从合肥中院获悉,该案已审结。

    男子两年给“小三”汇款158万

    早在1994年,江文与吴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然而,2009年起,不安分的江文开始与30岁的小莉交往,两人关系异常暧昧。为了让小莉开心,江文多次向小莉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转款。

    江文一共向小莉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转款20次,共计158万余元,最高一次存款50万元,最少一次存款5500元。其中,2011年5月6日的50万元转账凭证载明用途为还款。

    妻子起诉还款,获法院支持

    可好景不长,江文汇款给小莉的事情被吴芳知道了。吴芳认为,江文汇给小莉的158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联合江文将小莉告上法庭,要求小莉返还全部汇款。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158万余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江文与吴芳在婚姻关系期间并未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认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江文给予小莉158万余元,扣除还款50万元,剩余108万元应当属于江文与吴芳的共同财产。

    另外,江文将108万元无偿给予小莉,小莉实际接收了上述款项,双方已达成了赠与的合意,因此,江文给予小莉108万元的行为构成赠与。

    至于赠与行为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江文未经吴芳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吴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赠与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一审法院判决,小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文、吴某108万元。

    妻子再次上诉,法院判决归还108万

    宣判后,吴芳、江文依然不满意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吴芳、江文诉称,江文无效赠与小莉的金钱具体数额上缺乏事实依据。

    吴芳所说的缺乏事实依据的金额指的是2011年5月6日转款50万的这笔款项。原审认定,小莉主张这笔款项属于归还借款,故认定该款项为还款。吴芳认为,此项认定缺乏依据,江文与小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两上诉人要求合肥中院依法予以改判。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江文转款至小莉账户的50万元,该转账凭证中注明用途为“还款”,故一审判决认定该50万元不属于赠与财产范畴,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