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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不光看经济条件
发布时间:2014/9/16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3924次

    对于孩子的收养,美剧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景,申请收养孩子的父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层层审核考验,还要经受社工的严格“拷问”、调查,收养后还会追踪考察,不定期地“突击家访”,确保为孩子找到最合适的家庭。今后,这种严格的收养制度,也将在合肥乃至安徽施行,9月3日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到,民政部决定今年在安徽省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合肥市庐阳区被列为首批唯一试点,相关工作于9月正式启动。

  旧收养法相关细则需要细化

  《收养法》最早实施于1992年4月1日,1998年11月曾修改,2008年我国又出台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如今,修改后的《收养法》也已经过去了11年的时间,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部法律确实存在一些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方面。合肥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析,“对于部分收养条款,收养法并没有细化,比如关于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能力’应该具体些,比如可以细化到受教育程度、年收入、居住面积等等,所以对于收养人的评估制度,应该尽早建立完善起来。”

  经济好不好不是唯一条件

  一对外来务工夫妇,月收入符合收养标准,但是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生养,想要收养一个孩子,是否符合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外来夫妇没有本地户口,不是常住居民,但这些并不是最后重要的评判标准,而他们能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则是评估中最看重的。

  所谓的收养评估,其实是收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流程。庐阳区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内外收养评估主要有收养登记机关直接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庐阳区将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突出儿童权益优先原则,科学设计收养评估流程,使收养评估与送养人选择收养人以及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有机融合、相互衔接,探索建立适合庐阳区实际的收养评估模式。该负责人表示,将尝试由政府买单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收养评估。

  人格有障碍房子再大也没用

  收养评估的内容包括收养动机、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和道德品行等方面。除此之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对被收养人情况以及影响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其他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将其转化为可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观察反映的客观指标,并积极尝试运用其他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完善,在实践中逐步建立科学、全面、开放的评估指标体系。

  收养登记申请人必须符合全部的评估要求,方可收养孩子。庐阳区民政局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还将对收养人进行回访,了解被收养儿童是否得到良好抚养,切实保障被收养人权益。

  目前庐阳区每年办理10件收养案件,“如果收养儿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存在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或者其他针对儿童的违法行为的,有吸毒、酗酒或暴力犯罪的,收入和经济能力不能负担家庭生活,有身体或者心理疾病影响其对收养儿童照顾的,或者隐瞒信息的,都不能取得收养权。”庐阳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收养评价不是以收养人的经济收入为主要评判标准,“有人格障碍或是暴力倾向的,即便收入和学历再高,房子再大,都没有用。”

  上海江苏等地先行试点

  收养人评估制制度,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比如美国,专门有社工对收养人进行跟踪调查评估,时间是半年至两年;同时,还要跟踪被收养儿童的成长情况,帮助被收养儿童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

  目前,在我国,上海、江苏等地已开展了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很好。试点省市的民政部门采取第三方独立评估和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健康状况、养育安排等指标进行评估考察,以杜绝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