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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为小三买房猝死后妻子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6/6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783次
    13年前,已婚男子岳某找了个情人杨某,两人生育一女后于2010年领取了结婚证。岳某为杨某买了房,房产证也办在杨某名下。不料岳某2012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原配及其子女以重婚罪将杨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分割岳某与杨某共同购买的房产。
    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1988年6月,孔某与岳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两人1989年生育一女崔某、1999年生育一子岳小某。
    2003年,岳某与杨某相识,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在合肥租房同居生活,两人于2006年生育一女,2010年4月岳某与被告杨某在肥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3月,岳某、杨某按揭购买了位于合肥市某小区住房一套,房产权利人杨某,共有情况单独所有。2012年1月,岳某因意外事故死亡。2013年3月,杨某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崔某、岳小某,诉称要求对杨某与岳某购买的位于合肥市某小区房产进行分割。2013年5月,岳某的妻子孔某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杨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该院2014年1月受理该案后,中止审理杨某起诉的案件。2014年3月,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后该院以杨某诉请的法定继承纠纷缺少必须具备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现孔某诉讼来院,请求确认位于合肥市某小区房屋属于岳某和杨某共同所有。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杨某与岳某同居后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孔某提供的相关生效的判决书、杨某自己诉讼时的诉状及住房借款合同均证实系岳某与杨某共同购买合肥市某小区的房屋,被告杨某在举证期内对此并未举证予以否认,也未举证证明岳某与其对此房产权有特殊约定的证据,故该房屋产权应属岳某与杨某共同所有。孔某的确认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