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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24条被指存漏洞 为恶意举债、诉讼背书
发布时间:2017/2/24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2555次

    肇庆的阿玉(化名)最近很烦心。

    她爸爸有赌博的恶习,2010年年底父母开始分居,2012年3月,法院判决其父母离婚。

    但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来了一批债主到她家要债,起诉到法院的债务约达2000万元,而阿玉母亲对于这些债务并不知情,一时不知怎么办才好。

    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这种离婚后“被负债”的情况,并不是个案。在一个名为“离婚被负债-婚姻24条”的QQ群中,许多人诉说着自己的经历。“今天又来一个传票,我快疯了!离婚快一年了吧,突然冒出好多笔债务。”

    这个群里的网友,把讨论话题共同指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

    离婚后背负千万元债务

    肇庆的阿玉22日告诉记者,她爸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赌博的恶习,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并在外包养情人,有私生子。2010年年底父母开始分居,2011年7月其父离家后不知所终,2012年3月,法院判决其父母离婚。但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来了一批债主到她家要债,债务累计约5000万元,其中起诉到法院的债务约有2000万元。“举债集中在我爸妈分居期间,我妈根本不知情。”阿玉说。

    “离婚被负债-婚姻24条”QQ群中,当事人来自各行各业,都因为“24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负债数额从几千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到底什么是“24条”

    被网友们讨论的“2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来说,在婚姻里,如果一方配偶背着另一方在外面打借条,即使另一方毫不知情,也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案猛增

    “24条”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的关注。

    他介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2013年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由数千件猛增至2万余件,至2015年更急增到12万余件。在配偶一方对恶意举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比例也是逐年递增。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朱列玉表示,由于全国此类案件逐年高发,每年催生大量无辜受害人,他准备提一条关于修改“24条”的建议。

    “不少妇女无法搞清丈夫欠外面多少钱,离婚时却要背负巨额债务。”朱列玉提出了一条具体修正意见,比如建议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女子合理举证 终于从债务中解脱

    深圳女子阿娟(化名)在离婚后,与前夫一起成为被告上了法庭,差点背上债务,所幸最终她从中解脱了。

    阿娟和大军(化名)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声明两人婚后用于各自名下经营活动的借款由各自承担。2014年5月两人的婚姻走到终点,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载明:两人以各自名义的借款各自承担,双方无共同债务。

    然而,还是有债主找上来了。债主名叫阿美,她到法院起诉大军和阿娟,要求两人偿还其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借据显示,大军共向阿美借款39.7万元,除已陆续偿还的20.7万元外,还有19万元没有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大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19万元及其利息,阿娟应对其与大军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借款本金18.51万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阿娟一直觉得“有诈”:她和大军的婚姻仅维持了不到三年,她对债务完全不知情。而“债主”阿美是大军的前女友。

    阿娟上诉了,她指出了大军和阿美昔日的男女朋友关系及存在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并对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了举证。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债务确实存在疑点。判断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应当是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判断。因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依法认定为大军个人债务。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大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其利息,驳回阿美其他诉讼请求。

    涉“24条”的四种可能结果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昨向记者分析,当事人的官司一旦涉及“24条”,可能结果有四种。

    第一种可能性是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及债务的证据存在严重漏洞,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债务。

    第二种可能性是法院机械适用“24条”的规定,判决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第三种可能性是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配偶的追诉。这类案件中,法官可能选择做债权人工作,让其主动放弃对不知情配偶的追诉。

    第四种可能性是法官审查全案证据,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认为借款金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此时债权人若无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债务人配偶知情,则判决为个人债务。

    “24条”的正反两面

    恶意举债、恶意诉讼

    朱列玉研究发现,涉及“24条”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恶意举债、恶意诉讼。有一些前配偶勾结他人或者职业放贷公司,伪造巨额债务、形成恶意债权,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权益。被侵犯方举证难度大,而恶意串通者却能因此获取巨额利益。

    防止转移债务“钻空子”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这类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若不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可以把借来的钱轻易转移走并且离婚,然后称这是对方的债务,自己不用承担。“24条”可以防范该情况出现。

    就这种“钻空子”的情况,朱列玉说:“防止借离婚躲债,可以有很多方法,不应采取婚姻债务捆绑的方式,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及夫妻双方签字作为出借条件等方式足以防止借离婚方式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