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进老公电脑找到出轨证据 在法庭上可以当证据吗?
发布时间:2017/8/21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630次
妻子找电脑高手破解密码拷贝了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在法庭上能作为证据使用吗?通过私人侦探获得的证据材料,有无可能被法院采信?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近日,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蒿芃燊晟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于广州联合举办的一个法律论坛上,证据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廖中洪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进行了梳理。据他介绍,偷拍偷录是目前民事诉讼证据领域中越来越突出的一个问题,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涉及到“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标准所获取的民事证据,将可能被法院予以排除。
聘请年轻男子勾引老婆“陷阱取证”不被采纳
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廖中洪在论坛上指出,非法证据不等于虚假证据,很多非法证据就是真实的,只不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被法院采纳。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所以在现实当中可能会遇到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看法不一样的情况。
廖中洪举了一个案例,几年前四川有一个老板想离婚,又不想分财产给前妻,于是找了个年轻男子去勾引自己老婆,承诺事前给3万元,事成后给2万元。这名男子按约定去做了,发微信、打电话,两人还去开房,并被事先安排好的摄像机偷偷录了下来。
然而该老板没有兑现承诺,最后的2万元没有支付,于是在法院审理离婚案的过程中,该年轻男子把事情经过讲了出来。廖中洪说,该案中女方出轨是事实,但这个老板让人引诱并偷拍取证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最后法院认定其出轨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使用的工具,二是场所“非法证据的规定逐渐在放宽。”廖中洪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底线在于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廖中洪说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衡量标准有两个,一是使用的工具,二是场所。
根据2014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包括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等多种类型。
“针孔摄像头就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普通的照相机则不属于。”廖中洪说,拍摄取证的场所也很重要,司法界普遍认为公众场所无隐私。另外,两夫妻闹离婚期间,男方把婚外情人带到自己家里来,被女方偷放摄像机拍到了,基于男女双方对自己家都有支配权,该类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但是2015年广州判决过一宗案件,两夫妻闹离婚分居,女方搬出去租房住,男方得知女方找了个男朋友后,找人把她房门踹开抓奸打人。廖中洪说,这就侵犯了住宅权和隐私权,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该次取得的是非法证据。
私人侦探合规取证 或会被法院采信
廖中洪提到,重庆有个案子争议比较大,两夫妻40多岁,两人是不同公司的高管,女方发现丈夫有一段时间不对劲,但也说不清楚。丈夫的公司给他配了一台电脑,上班回家都带着,还设置了密码让女方打不开。有次趁着男方出门忘了带电脑,女方找电脑高手把电脑打开了,把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全部拷贝下来,拿到了法院上作为证据。
结果法院也很为难,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廖中洪说,首先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这个电脑是否共有财产?其次,婚姻期间也是有个人隐私的,女方这么做算不算侵犯隐私权?“我的个人观点保守一点”,廖中洪说,他认为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女方这样取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廖中洪还指出,现今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复杂,陷阱取证和悬赏取证、私人侦探这三个新问题值得关注。尽管1993年公安部规定禁止开办私人侦探事务所,但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即允许私人登记注册包含私人侦探业务的咨询公司。
廖中洪说,在部分省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私人侦探取证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这类证据或可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