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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6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admin   浏览:6827次
    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双方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18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21日,婚生子李××出生。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始终不和睦,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与原告发生激烈的争吵,第二天,被告带着孩子李××回到娘家,至今未回家。原告曾多次到岳父母家向被告道歉,接被告和孩子一起回家,但是被告均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被告一直不愿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13年9月24日,原告购买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新车购买价格为46000元,现价值30000元。
    2017年7月,原告李某某委托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原告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某离婚。接受委托后,崔玉林律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书写诉状并到人民法院立案。
    2017年8月3日,该案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原告代理人崔玉林律师及本案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本案在庭审予以调解成功。2017年9月1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某于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由孙某某抚养,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李××抚养费13600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李××独立生活时止;李某某每月探视李××三次,探视时间有李某某于孙某某协商;
    三、皖A×××××号江淮汽车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内补偿孙某某2万元;
    四、位于合肥市××路25号××幢××室的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剩余房贷有李某某偿还,李某某补偿孙某某10万元;上述款项李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孙某某5万元,剩余5万元自2018年元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孙某某1700元直至款清止;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0元,由李某某承担。
    经过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以及本案承办法官的努力,成功的调解了本案,化解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