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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分裂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1/9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2861次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相关案例:

  婚后一年多时间,朱先生的妻子好不容易有了身孕,可胎检发现肚子里的孩子竟是个“怪胎”。原来,妻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她长期服用精神药物导致了这一结果。

  上月初,义乌江东街道的朱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休妻”,他认为自己遭遇的是一桩无效婚姻。而他的妻子黄女士认为自己与朱先生领过结婚证,双方的婚姻是有效的(新报11月4日曾作报道)。

  今日,合肥离婚律师网从义乌市法院获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朱先生认为与黄女士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朱先生和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婚前黄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2008年12月登记结婚期间,黄女士病情稳定,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能良好地辨认婚姻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作出对缔结婚姻的真实表示。法院认为朱先生以黄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不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由朱先生负担案件受理费。

  延伸阅读: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所谓夫妻的人身效力,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所谓夫妻的财产效力,指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财产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相互的财产继承权。夫妻财产效力是以其人身效力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