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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2/17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4160次

    2010年2月原告汪某某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30日生一女,名吴某,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小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生活,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2010年2月22日,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吴某某的委托,担任吴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律师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准备开庭材料。

     2010年4月13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

     2010年5月8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桐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