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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马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4/2/18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4336次

    2009年8月原告吴某某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3年7月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于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未领结婚证。2005年7月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某。因原告生女孩,被告家里不满意,所以对小孩不管不顾,并长期不给小孩报户口,抚养小孩期间,小孩与原告家人之间已建立起感情。2008年底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江淮牌货车。因经常发生争执双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马某辩称,原被告同居未领取结婚证,以及在此期间生育女儿是事实,其他原告所述不属实。

    2010年10月15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肥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判决非婚生女马某某由被告马某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2010年10月29日,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的委托,担任吴某某的二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律师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准备开庭材料。2011年1月25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谈话。2011年3月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又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调解,未果。2011年3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合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0)肥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