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6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admin 浏览:6015次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的××园×幢×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需支付被告××园×幢×室房屋所需的后期贷款(商贷五万元公积金贷款三十五元),直至还清。
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针对原离婚协议第三条内容“男方需支付女方××园×幢×室房屋所需的后期所有贷款(商贷五万元公积金贷款三十五元),直至还清”现男女双方对于该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关于公积金贷款女方需配合男方完成公积金贷款三十五万元的注销工作及贷款相关转结手续,公积金贷款及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由女方负责偿还后续的公积金贷款。关于商业贷款在房产过户前男方负责还清,余额由男方补齐。
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后,指派崔玉林律师作为张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诉状,到肥西县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调解。第一次开庭后,作为原告代理人,又收集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2017年10月5日,人民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在承办法官及原告代理人崔玉林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7年10月5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2017年10月20日前原告张某某负责还清诉争房产的全部商业贷款并垫付偿还该诉争房产1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2017年10月20日前,被告王某某负责一次性付清该诉争房产剩余全部公积金贷款,同时被告王某某配合原告张某某办理该诉争房产相关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手续。
二、上述第一项所约定的诉争房产的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五日内,原告张某某配合被告王某某到合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诉争房产过户至被告王某某名下。
三、被告王某某于诉争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某偿付由原告张某某垫付的公积金贷款126640元。
四、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通过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及本案承办法官的努力,本案得于成功调解,成功地化解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