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6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admin 浏览:7044次
2017年1月3日,原告王某某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丁某某离婚。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工作认识,双方于2007年9月28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因原告婚前对被告性格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表现的十分要强且对不经意的事情或言语特别敏感且容易 ,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质证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2017年2月9日,被告丁某某委托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玉林律师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书写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2017年2月17日,本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崔玉林律师作为被告丁某某的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答辩,并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崔玉林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2017年2月2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通过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的努力,被告丁某某胜诉,成功的维护委托人丁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