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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多年后, 前妻与现妻为房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9/3/6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419次

    男方离婚后又再婚,婚后购买房改房时却使用了前妻的工龄和当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那么房屋产权到底归谁,是男方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还是男方和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前妻起诉男方再婚妻子的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件。

    陶某与魏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95年12月魏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的交易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某小区面积49.47平米的房屋,分别使用自己16年与妻子14年的工龄的优惠政策,并缴纳了80%产权相应的购房款。双方于1997年3月登记离婚,此时购买上述房屋的后续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上述房屋及已付购房款的分割方式。1998年2月魏某与曹某再婚,当年10月份魏某再次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某小区面积66.47平米的房屋,在原先支付的80%购房款及工龄优惠政策基础上,追加了剩余购房款,魏某成为这套房屋的产权人。

    2017年8月魏某去世,该套房产继承引发了争议。现任妻子曹某认为此套房产签订合同和房产证登记时间均发生在丈夫与自己结婚后,所以该套房产应该为自己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然而前妻陶某认为该套房屋购买时使用了自己与魏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还有双方的工龄,因此她对该房屋享有50%的产权。

    由于双方对此套房屋的继承方案一直存在争议,2018年3月陶某到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她对该房屋享有50%的产权。庐阳区法院经调查后审理认为:对于涉案房产,其产权虽在魏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房屋性质为房改房,对于房屋的权属应当综合考虑取得时所使用的购房款来源双方工龄、产权比例、购买时间等各种情况予以认定。最后庐阳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规定并综合考量房屋的计价面积、产权比例、已付购房款等多种因素后,判决陶某对案涉房屋产权享有3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