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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2/27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4929次

    2010年10月,原告刘某某委托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为其代理离婚纠纷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开庭材料。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2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高某某(2005年1月25日出生)。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现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一直支付到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高某某每月有探望婚生女高某某的权利,寒暑假可以接回居住一到二周时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2010年9月10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广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